中华民国宪法第二章第8条-1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第10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刚刚在八卦版上看到有篇因为跟确诊者足迹重叠,被强制送到防疫旅馆的
请跟大家讨论一下,这样有没有违宪?
目前是有传染病防治法 48条-1
主管机关对于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予以留验;必要时,并得令迁入指
定之处所检查、施行预防接种、投药、指定特定区域实施管制或隔离等必要之处置。
但是高雄第一波也是匡列900多人,才抓到10个确诊,
反正都会共存,这样做有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