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hahala (虚幻)》之铭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23164
: 只要是在网络上的ID 代号
: 通通告不成
: 因为彼此不认识 难以构成公然侮辱
: 以后被嘴 就嘴回去吧
: 否则讨拍也是讨辛酸的而已
安安你好,你说的是一种见解没错,但不过也有其他的见解
也有法官认为网络代号是
得以一定程度表彰该帐号使用人在该网络空间之人格,
并因此得与网络社群之其他网络使用人建立起一概念式的连
结,借由网络社群中其他网络使用人之评价,获致一定之名
誉。故纵然该帐号未必能连结到该帐号使用人在现实生活中
之真实身分,亦未能以此遽认该帐号所表彰之网络世界上之
人格不存在。又现今网络普及,网络使用已成为日常生活所
不可或缺之部分,则在网络世界中以某一帐号为表彰自己人
格之代号所建构之人际关系,自不应外于刑法之规范。
从而认定成立公然侮辱的判决。
不要真的听一些八卦云律师,云法官的话,想说骂代号就没事,铁齿的会死最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