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爱滋师无套口爱遭控 未射精属“U=U”更一

楼主: hk410050 (A柏)   2022-01-12 11:18:25
※ 引述《Tsucomi69 (N9SU3XL3AJ4)》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UDN
: 2.记者署名:
: 记者王宏舜
: 3.完整新闻标题:
: 爱滋师无套口爱遭控 未射精属“U=U”更一审再获判无罪
: 4.完整新闻内文:
: 一名前国小老师被控隐瞒得爱滋病,与人无套口交,检方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
: 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起诉,一审认为他行危险性行为,但未传染人,判1年5月徒刑。台湾
: 高等法院认为要认定“危险性行为”,不应受爱滋病毒污名化及恐惧的影响,口交未射精
: 没有传染风险,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一审今仍判无罪。
: 过去司法实务认为条例第21条是为阻断感染者与他人为未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的接触感染
: 途径,以要求“戴保险套从事性行为”达到爱滋病防治与疫情控制的目的,感染者本身
: HIV病毒量多寡、感染可能性高低,都不影响是否属危险性行为范围的认定。这般见解已
: 和现行医学研究结果不一样。
: 这名男子2003年6月23日在台北市被检验出是爱滋病确诊,7月11日起接受相关治疗。检察
: 官指出,男子明知自己感染爱滋病,却在2017年5月22日至24日与吴姓男子在住处数度口
: 交,还对吴性交。吴得知后,前往高雄的医院筛检,幸未感染爱滋,但仍对这名老师提告
: 。
: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国小老师早知罹病,却隐瞒事实性交,审酌他犯罪时未强迫对方,手段
: 不算太恶劣,被害人也同意法院从轻量刑。依条例规定,致传染于人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
: ,未遂犯最多可减刑到2年6月,一审认为仍过重,依法再轻判。
: 男子和检方皆上诉。高院前审认为,性交部分除了吴的证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佐,审理
: 重点应该是“口交”是否属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所指
: 的“危险性行为”?
: 依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在2013年5月间所出版的“结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
: 生的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学、医学和法律考量”及2018年7月25日在荷兰举行
: 世界爱滋大会的爱滋病毒学者所发表“专家共识声明:刑法脉络下的爱滋相关科学”,高
: 院前审认为都是目前国际爱滋病领域最具权威性和可信度的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危险性
: 行为”的认定依据。
: 男子和吴相互口交,但都没有射精,依照文献报告,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风险为0,
: 也就是无射精口交依照目前医学研究结果,无感染HIV的风险。高院前审列举的两份文件
: 肯认“测不到病毒即不具传染力”(U=U,即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的观念,
: 依据男子在台大医院的门诊纪录、庄姓医师证称服用三恩美药物后两周病毒量就会明显下
: 降,服用1个月病毒量就可能测不到,可认定男子和吴口交时的病毒量有可能下降到测不
: 到,如此一来,在医学评估上,就不具有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风险,不算危险性
: 行为。
: 高院更一审认为一审有罪不合理,老师再次获判无罪。检察官得上诉。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27360
: 6.备注:
U=U 本身就是个奇妙的观念
只适用在得到爱滋病的群体
却无法类推到一般社会大众
当然如果以法律上来说
第 21 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施打
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传染于
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条第二项但书所定情形,不罚。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
似乎就给 U=U一个明确的定位
其实就想问一句
都知道得了爱滋想打炮也不是不行
就明白告诉对方,对方愿意就打压
干嘛不敢讲
虽然我是觉得得了爱滋还实行一般认知的危险性行为
本身就是件奇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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