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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1-11 12:41:06官员胞弟猥亵女童最后判决确定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9年度侵上诉字第133号
引用的法条
刑法第224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条之1
犯前条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
依照刑法这样的行为最少要判三年
第一审引用刑法第19条 辨识能力减低 减刑为1年6个月
第二审引用刑法第59条 情状显可悯恕 减刑为10个月
通常实务上服刑期间表现良好 服刑一半就可以假释
也就是实际服刑大约5个月就可以了
但是被告还继续声请再审 是想要拼无罪吗?
不顾四岁女童的意愿 用强制力抱起来强吻
这样的行为却一堆开脱的理由 一点罪责都不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