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司事官裁准同婚伴侣收养无血缘子女 司法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22-01-07 14:36:08
先说结论,与其做这种完全逸脱法条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如直接驳回当事人的声请
让他们直接去提宪法诉讼,进而宣告748施行法(下称专法)第20条违宪
专法第2条其实就是按照18年公投的结果,不将同性伴侣视为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
看看第3条以下的各该规定,全部都是使用“第2条之关系”,而非夫妻或配偶就知道了。
也正是在“第2条关系并非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的前提之下
“第二条之关系”(同性伴侣间)具体的权利义务要适用民法的规定。
就必须是专法中有明文规定“准用”始可,而在这样的规范结构下
没有在专法中没有规定准用的部分,其实就代表着立法者有意排除。
而作为本案争议核心的第20条,其实很明确的把收养的适用范围
限缩于“亲生子女”,也就代表说“继亲收养”他人的“养子女”部分是被立法者排除的
(这边要探求立法者的原意也很很简单,除了查找立法院公报之外,跟很多法律是数十甚
至近百年前制定,立法者几乎都作古的情形相比,参与748施行法制定的一堆人都还是现
任立委)
而当法律有违宪侵害人民基本权利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
大法官在第371号、第572号解释其实就已经说明应该如何处理了
原则上“各级法院法官依宪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应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
法律,法官应以其为审判之依据,不得认定法律为违宪而迳行拒绝适用”,例外在“各级
法院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牴触宪法之疑义”
时,才可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释宪。而本案这种“做出与法律文义矛盾的解释”
其实跟“拒绝适用法律”本质上几乎是相同的。
而且上述两号解释的前提,还是在宪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下才可以此为由声请释宪
并非宪法第80条保障的“主体”的司法事务官,即便法院组织法规定其可以负责部分裁定
也并没有赋予其可以对于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进而限缩或扩张解释的权限
这其实也是新闻中部分法官认为不妥的地方
而且去年10月底其实已经有同运团体着手在进行释宪声请了
因此在争议底定前,即便为了维护人权适用法律时,任意做出与文义相反的解释不甚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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