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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net (天龙人)
2022-01-07 12:32:03自由
司事官裁准同婚伴侣收养无血缘子女 司法院回应了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9年间接获一对同婚伴侣声请认养一位5个月大女童的案子,未分给
家事法官审理,而是交给一名司法事务官处理,该名司法事务官日前自行解释、扩充同婚专
法适用范围,裁准认可收养,全案确定。司法院5日对此回应,收养事件交由司法事务官办
理,符合国际潮流,而对于裁定结果,司法院不便表示意见。
司法院指出,“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之2第1项第3款、“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25条第1
项第3款、“非讼事件法”第50条规定,司法事务官得办理非讼事件,司法院依这三条法律
规定,发布“司法事务官办理各类事务之范围贰之一、肆之二”,明定收养事件的认可收养
、认可终止收养、许可终止收养事件,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
司法院强调,德国“法务官法”第3条亦明定,家事事件由法务官办理,故我国规定合于国
际潮流。
至于本案司事官裁准认可收养、发生形成效力的结果,司法院表示,基于维护审判独立,不
便表示意见。
过去的家事法庭,不论诉讼或是非讼案件,均由家事法官审理。司法院为了减轻法官工作压
力,修正“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放宽让不具法官身分的司法事务官,亦能处理部分非
讼案件,由于这些案件多为程序事项,不太会涉及艰深的法律见解,运作下来多没问题。
惟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司法事务官所下的裁定理由栏,除了说明该对同婚伴侣适合收养该名
女童以外,还引用“儿童权利公约”,并扩充解释同婚专法“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
法”第20条适用范围,强调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允许”。
引用他法以及扩充解释,事涉适用法律的核心,再加上该名司法事务官解释法律的逻辑并非
司法实务惯用见解,不少法官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前卫大胆;有人认为较具争议的案件,应
交由家事法官审理;也有人建议即便让司法事务官办理,做成裁定前还是要交给庭长核阅,
因法官才是宪法第80条所赋予“独立审判”的客体。
被问到面对法界不同看法,未来是否会考虑修正相关规定,细致化司法事务官所能办理案件
的类型?司法院并未说明。
https://bit.ly/3EXLZu9
看来是怕有争议,就丢给事务官去解释
是不是有点太随便...
有没有太扯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