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木村法研所学生
趁著半夜人少来发文
很难过
又有人因为酒驾而死
R.I.P
正文开始
各位生气是理所当然的
但请听本木村娓娓道来
目前刑法上的酒驾条文是这个
https://i.imgur.com/xyrFBfB.png
因为上次叶少爷事件后
火速修法了
但法律发动的时机
是在事件发生后
也就是说
还没发生的事
法律不会发动
也就是说
不管今天刑责是什么
你没做的事
就不会被评价&处罚
那有人会说
提高罚责
那就是另一个概念了
刑法设计有两个理论
相辅相成
一般预防理论 跟 特别预防理论
一般预防理论是给一般人用的
简而言之
就是一般人会害怕被处罚而守法
像在坐的各位都是这样的乖宝宝
特别预防理论是给罪犯用的
坐牢的目的除了处罚
更重要的是矫正受刑人的观念
也就是说
即使再重的刑责
对于会犯的人来说
还是会犯
他/她们根本不在乎处罚多重
再来比较法的部分
像日本的法规规定
酒驾者去喝酒的店家
要负监督的责任
这是目前
可以在事前预防的方法之一
但为什么不修?
这涉及到另一个问题
法律要加责任在人身上
是有可能违背宪法的
也就是说
这比一般的法律
还需要更审慎的评估讨论(很难)
举例
酒吧业者:我们只是卖个酒 还要监督哦
或是
谁知道他有开车 他说他没有啊
这样
非常触犯人权
而且事后查证也偏困难
但我个人觉得目前各种国外立法中
这个最可行
不过需要立委诸公们愿意加强力度在这个上面
毕竟每年要审的法案太多太多了
法院、检察署也只能依照法条走(三权分立)
所以
妳/你各位如果真的重视这个问题的话
就写信给自己选区的立委吧
这比在ptt上面发文有用多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