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我个人有养狗
并把牠当成自己家人照顾
同时我反对宠物被人害死时主人可以请求精神慰抚金
因为:
“这样会害流浪动物被人残害”
这案子主要涉及民法第195条
先直接复制过来方便乡民理解↓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
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
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
用之。”
共三段(项)
第一项讲的是人格权被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例如你被人公然侮辱或诽谤
虽然身体没有因此受伤
但可以根据这条主张人格法益受到侵害而向对方求偿
第三项则是基于身分法益被侵害时的精神求偿规定
例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抓走时父母所受到的精神痛苦
或老婆被强奸所致精神上的痛苦
这些都是基于父母子女配偶上的身分关系
因为彼此最为亲密
考虑到精神上特别痛苦
所以法律规定可以求偿
再回到新闻
可见饲主如果要按195条第1项人格权受侵害要求偿
是没有道理的
若要主张饲主跟狗之间具亲密情感关系
要类推适用195条第3项
个人反对
一来
当初立法时就是考虑对身分法益的保障不能太过宽泛
所以只有具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
而且情节重大才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连祖父母都不行
再来
如果这样可以求偿成功
会有极高的道德风险
会害到流浪动物
万一有人为了钱去利用流浪动物的生命身体来求偿
怎么防?
所以我个人爱狗
能理解饲主精神上的痛苦
但实在无法支持这样的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