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女考上消防员身高差1.1公分被退训 兴讼先赢后输确定当不成
4.完整新闻内文:
陈姓女子3年前通过警消人员特考,到消防署训练中心受训时,却因身高158.9公分,未满
160公分的规定,被取消受训资格。陈女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身高限制
违宪,判陈女胜诉。不过,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定,消防人员工作性质特殊且攸关公共利
益,要求女消防员身高须160公分以上具合理性,属专业判断,并无滥用裁量权,自属合
法,今逆转改判陈女败诉确定,无法当上消防员。
陈女参加2018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别考试获录
取,2019年1月间到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接受教育训练。不过,陈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
,不符“一般警员考试规则”对女消防员身高须具160公分的标准,被废止受训资格;陈
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宪法第18条明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考试资格及方法
的规定对人民应考试服公职权利及公民平等服公职权利形成限制者,应符合平等原则及比
例原则。
北高行说,身高限制的规定欠缺与重要公益间的实质关联,违反平等原则,即使从宽认定
相关规定与消防救灾的重要公益目的间有合理关联,也过度侵害人民应考试服公职权利,
违反比例原则。
北高行指出,相关规定只是沿用以往消防与一般行政警察尚未分立时所订定的身高标准,
但消防警察勤务内容与面临风险状况与一般行政警察有差别,不能以一般行政警察的身高
需求,作为消防警察的考选标准。
北高行认为,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考选部、消防署无法提出可信的科学证据证明
,身高未达标准的消防警察在消防任务执行上,就无法符合紧急救灾的效能标准,何况世
界上还有其他国家、地区对消防人员并不设定身高限制。调整消防车辆、器材的使用便利
性,以及采用其他辅助设备或设施,就能使身高较低者也能克服身高条件的限制,相关规
定以陈女不符身高标准限制为由,废止她担任消防警察的受训资格,不法侵害她应考试服
公职权及公民平等服公职权,应予撤销,判决陈女胜诉。
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考试院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7条授权订定身高限制,仍考量警察人
员工作特殊,肩负维护治安、捍卫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责,应具备一定的体格等条件,因此
订定男性身高须165公分以上、女性须160公分以上,其目的乃为确保消防人员能胜任工作
,其目的具正当性,也和工作需要有关,也具适当性和必要性,未违反平等原则及比例原
则,标准具合理性及合法,改判陈女败诉确定。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78412
6.备注:
不知道考前就知道身高不足,
考后又花3年兴讼的心态是什么
什么都无限上纲到宪法
宪法保障居住迁徙自由,你家要不要让我住?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你祖宗十八代要不要让我问候?
不合理的体制应该冲撞
但这种不是浪费司法资源是什么
台湾廉价司法会塞车不是没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