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黄士修为3倍券杠台大生 “不用功

楼主: chesterhe (chesterhe)   2021-12-22 20:30:28
※ 引述《XXXXGGYY ((4X鲍))》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ETtoday
: 2.记者署名:
: 黄宥宁
: 3.完整新闻标题:
: 快讯/黄士修为3倍券杠台大生 “不用功读书小笨蛋 ♡”判决出炉
: 4.完整新闻内文:
: 核能流言终结者创办人兼执行长黄士修,去年在行政院院长苏贞昌脸书分享三倍券使用方式
: ,与台湾大学经济系林姓学生有歧见,林留“请问9月花跟12月花对于经济的贡献差别在哪
: ?”,黄tag林并回“小笨蛋”等,林感受辱提告。法院审理时,黄称“小笨蛋”是言情小
: 说亲暱称呼,并无贬损林的人格。士林地院审理后,认黄在公共议题上的言论为合理评论,
: 宣判无罪。
1.9月花跟12月花对经济贡献差别?
黄讲的因为乘数效果需要时间,所以9月比12月的乘数效果好
似有些疑义,因为假设后续创造的消费量是一样的,那效果应该一样
除非乘数效果是全部只计入使用三倍券的消费,那当然9月比较好,但应该不是这样计
如果跟时间等待无关,看的是哪个时间点的替代效果较低,才是比较乘数效果的重点
9月虽然接近政府大宣传、商家提出优惠的热门时段
但也是学生刚开学、部分民间企业政府机关正忙时段
12月虽然政府宣传、商家优惠力度相对弱,但也跟到一波节日行情
这之间各种效应创造的替代效果程度,很难说得准
应该也没学者敢肯定讲,哪几个月替代效果较低,都只是理论逻辑上
简单说都是打打嘴砲而已,实际上人真的都像经济学说的那么理性吗?
2.到底怎样会成立公然污辱?
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所称“侮辱”者,系以言语、举动或其他方式,对人为抽象的、
笼统性侮弄辱骂而言,至刑法第310条诽谤罪称“诽谤”者,则系以具体指摘或传述足以
毁坏他人名誉之事而言,二者应有所分别,且刑法第311条系关于事实之“意见表达”或
“评论”,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然于公然侮辱行为,并无适用余地(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号判决意旨参照)
检察官想避开311条阻却违法事由,而只告公然污辱,但现在法官多还是讲主观犯意的
也就是骂出来的字眼,能不能透过前后话去解释,你不是主观"单纯只想"公然污辱
所以吵归吵,突然骂一句干你娘机掰、破麻、娘砲
这种无法连结前后脉络,用词又抽象笼统、充满特定歧视,那不用判就知道有罪
笨蛋、白痴、蠢货,这种相对中性的词
若可连结前后脉络,就可算是含有一定评论,或顶多就不雅或情绪性字眼
所以重点是"用词中性"、"有前后脉络"
这从近年几个最高法院判决就很明显了
我不是法律系,但判决书随便查查就知道的事
老实说我很不喜欢被告在台面上的为人处事
但一个台大法毕业提不出东西讨论,也不查好资料就告人
实在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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