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43
地方制度法
第 43 条
直辖市议会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牴触者无效;议决委办事项与
宪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触者无效。
县(市)议会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牴触者无效;议决委办事项
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触者无效。
乡(镇、市)民代表会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牴触者无效;议决委
办事项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县规章、县自治规则牴触者无效。
前三项议决事项无效者,除总预算案应依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处理外,直辖市议会议决事项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县(市)议会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告;乡(镇、市)民
代表会议决事项由县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项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
请司法院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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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因为其他乡镇县市也有重阳敬老金自治条例
没有意外的话应该会走大法官解释这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