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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从汤景华犯罪情节事项与个人属性事项翔实审酌后,认:
(1)汤景华仅因为小小纠纷,就心生忿恨而计划放火烧机车报复,并预见将可能导致住宅烧
毁、住户死亡的严重后果,也不违背其本意,仍用汽油、报纸助燃纵火,终致延烧本案住宅
及烧死住户的结果。汤景华的动机、目的自私,手段恶劣,且轻视他人居住安宁及生命法益
,殃及无辜,夺走翁○缘等6人的宝贵生命,造成永远无法回复的损害,幸存的翁○智及其
他亲属则家庭破碎,天人永隔,承受巨大恐惧、苦痛,并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至深且钜
,其犯罪情节事项极为严重。(不利的量刑因素)。
(2)汤景华犯后并无丝毫愧疚,更无悔悟迁善的具体表现,个性自私且不负责任,犯后态度
恶劣。(不利的量刑因素)
(3)汤景华生活状况虽然偶有不顺,但与一般人生命历程亦偶会遭逢之困顿,并无特殊差异
或显然不利。而且品行并非端正,智识程度并未较一般人弱化,均无从作为减轻量刑或同情
的因素。(并非有利的量刑因素)
※ 引述 《CREA (人间不信)》 之铭言:
:
: 最高法院指出,关于《两公约》“情节最重大之罪”的诠释,原文所谓“
: intentional”(故意的)虽不宜翻译为“直接故意”,但根据该公约认为必须在
: 最特殊情况、最严格限制下才适用死刑的精神,应该将杀人犯行限缩于“直接
: 故意”才算是情节最重大之罪,因此驳回非常上诉。
(4)综合审酌上开量刑情状,汤景华本件罪行在公政公约的拘束下,既不能判处死刑,其罪
责最重上限是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依法执行逾25年,且有悔改实据,始得假释出狱,依他
的情形,如果可以假释时,已逾75岁年迈的人。本院认为对于汤景华量处无期徒刑,使他在
监狱中长期隔离并施以矫正,即与罪责相当。
虽然很可恶、毫无悔意也不值得同情,但不是直接故意,根据两公约不能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