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刑事判决认定啥
民事就直接复制贴上
连标点符号都一样
https://youtu.be/hLsUfxOjQb4
妈妈嘴案也是
明明一堆证据显示
谢依涵根本不可能在上班时间下药在咖啡里
各位30公分跟G奶乡民
自己拿五颗安眠药下在50ml浓缩咖啡里面
自己下下看
那根本不可能溶解
味道会很怪
常常喝咖啡的人一闻就知道了
怎么可能会喝?
这比芝麻糊还糊
回春堂的朱二都不喝了
你们觉得死者陈进福跟张翠萍会喝吗?
认定在上班时间下药的证据
只凭谢依涵在刑案中的自白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
老板跟老板娘做实验
发现这根本不会溶解
犯案时间也不足
绝对不可能在半小时内连续扶二个人去红树林杀掉
反倒是谢依涵自称下班后十点半离开咖啡店到半夜一点十四分当中都是坐在店门口的大石头上面发呆
这段自白被刑事法院采信了!
这段时间她连她男友的电话都没接
她说手机放在机车置物箱内所以没听到声音才没接
那这段时间她去哪?
为何在冬天的半夜一点把长裤换短裤
再骑机车回家?
是不是长裤有沾到血?
民事法院完全不管这些事情
直接复制贴上刑事法院的事实认定
就是要老板赔钱啦!
后来老板遇到英明的彬彬审判长
民事判决书霸气指出:“没有证据证明谢依涵利用职务在上班时间下药,本院判决不受刑事判决事实认定拘束”
更一审判老板胜诉免赔,结果更二审又照抄刑案见解,整段复制贴上,认定谢依涵在上班时间下药迷昏死者,因此老板要连带赔偿~
刑事怎么认定,就一定要照抄吗?都不管证据吗?
有没有民事法官很爱照抄刑事判决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