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新闻愤怒的点在于,新闻稿写的静态违规还可以检举的部份有“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与秩序的违规停车。”但条文里面却没有这一条。
1. 立法院关系文书之条文内容第十八页,里面标示可检举的项目有“ 十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并排临时停车。”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92.pdf?fbclid=IwAR3WqgoZT29VY_ZKDEQs1xfNBv-ikrvlQ2uJ5Clg-EJBcstEAIpegWF4I0k
2. 但人行道临时停车是道交的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不在法条里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55
这代表交通部提案时可以发新闻稿说一回事,但实际上做的又是另一回事。立院审查大概
也没看这么细,还真的要自己去看议事文件才知道,不知道算是交通部疏失还是说谎?
行人、娃娃车、轮椅族等走在人行道跟过马路已经够势弱了,走路走一走看到人行道横放
一台车,你只能被迫走在车道上,如果是轮椅就根本无法过去。报警可能有用,但三十分
钟后警察来了车子也开走了,连最后反制的检举机制都要被拿掉。
**更新:方才与交通委员林俊宪助理反应,助理说已经三读要改会比较麻烦,之后会送行
政院覆审。我有把相关资讯提供给他看还有没有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