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条规定:
驾驶人驾驶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警告、禁制规
定,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
从此规定来看,“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之人员”并没有包括教师,教师没有指挥交通的权限
,一旦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都会非常棘手,这不是用一句:老师当导护是做爱心可以蒙混过
去的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39条:“父母或监护人不得疏纵未满14岁之人,擅自穿越车道,
或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戏或坐、卧、蹲、立,阻碍交通
。”
儿童少年福利法第32条:“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之人不得使儿童独处于易发生
危险或伤害之环境。”
综合以上来看,学童上学路途中的安全,是由父母或监护人担负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应
该交由交通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维护。校外交通导护工作并非学校教师应该担负的工作。
要讨论导护应该就事论事 依法论法
用一句:老师薪水那么高了多做一点会怎样
其实完全无法解决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