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渔业署:鲨鱼捕捞贩售符合国际规范 落实

楼主: relax911 (Lmerro)   2021-12-03 01:06:58
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杨淑闵
3.完整新闻标题:
渔业署:鲨鱼捕捞贩售符合国际规范 落实检查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日电)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今天表示,台湾自民国101年起
推动鲨鱼鳍不离身,已执行6414次鲨鱼卸鱼检查,查获违规案件62件,罚锾累计新台币
9406万元,捕捞贩售都符合国际规范。
渔业署发布新闻稿指出,英国非政府组织“鲨鱼守护者(Shark Guardian)”11月29日指
台湾渔业管理不当,致鲨鱼类海洋渔业资源濒危。
渔业署说,政府已长期落实鲨鱼等各类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管理,101年起逐步推动鲨鱼鳍
不离身政策,已执行6414次鲨鱼卸鱼检查,产生吓阻不法效果。
渔业署表示,10月订定“违反远洋渔业条例有关鲨鱼渔获物处理规定案件裁量基准”,改
依遭割鳍弃身的鲨鱼渔获重量,从重量处裁罚金额,加强管理,近期就有渔船在渔业检查
时被查获割鳍弃身及规避检查,依法裁处500万元,并处收回渔业证照16个月。
渔业署副署长林国平告诉中央社记者,Shark Guardian指台湾业者贩售列入“濒临绝种野
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保育类鲨鱼,但CITES相关规范须是附录一才禁
止贸易,附录二所列物种贸易,在取得主管当局许可下可国际贸易,未限制捕捞及国内商
业贩售。
他说,只要CITES附录二鲨鱼种符合各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定合法捕捞,在国内贩售是
正常商业行为;台湾109年5月发布修订“申请及核发贸易管理海洋渔获物种来源证明书作
业要点”,规范如果有意出口CITES附录二物种或产制品,须先取得渔业署核发海洋渔获
物种或产制品来源证明书,向贸易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出口许可证,符合CITES要求。
林国平表示,台湾确有进口、食用鱼翅,也善尽市场国责任,防止IUU(非法、未报告及
不受规范)渔业行为鱼翅流入,101年5月2日公告鱼翅进口应遵行事项,禁止非法渔获进
口,要求进口鱼翅的捕获渔船须列在各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授权渔船名单上,不得自新加
坡、香港进口鱼翅;今年新增有关捕获鱼翅渔船条件、鱼翅进口应检附船旗国核发许可文
件,强化源头管理。
渔业署说,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RFMO)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为确保会员将
鲨鱼渔获全鱼利用,108年修订鲨鱼养护管理措施,容许鲨鱼渔获物可采鳍连身、鳍绑身
、肉身与鱼鳍以标签方式标示,及整尾装袋等方式处理。
台湾109年11月修订“鲔延绳钓或鲣鲔围网渔船赴太平洋作业管理办法”,要求台湾籍渔
船的鲨鱼渔获物应于捕捞处理后,立即以整尾装袋或鱼鳍装袋附标签标示并置于同一鱼舱
,以利于卸鱼检查或公海登检时清点鲨鱼肉身与鱼鳍数量是否相符,及比对是否为同一物
种,相关做法与WCPFC等国际规范相符。(编辑:李明宗)1101202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bit.ly/3EkRC67
6.备注: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以天为单位),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 备注请勿张贴三日内新闻(包含连结、标题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