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恳求政府别再剥削弱势团体

楼主: yah52017 (Tonight)   2021-11-30 13:00:04
真的不知道这算什么八卦?
首先,就流程上来说目前是预告修正,所以是让民众检视修改之后对自己的利益得失,所以完全可以像这位父亲一样公开表态,或提供建议,这也是提前公开的目的,政府部门再就收集到的资料讨论并且调整修正内容,也就是说根本还没实施,而且正是希望能够得到民众的建议,才先公开此草案。
第二,剥削弱势团体?
何谓剥削?简单来说就是占便宜的意思,那把原本是基于民众需求,给予这样的给付或服务,像这样原本有,而后来没有也算吗?是否言重了?按此标准有些县市原本有老人津贴之后没有了,也算剥削老人吗?
弱势团体?这是单独的个案而已,哪个弱势团体被剥削?请问是哪个基金会?还是组织?还是说你们的利益团体吗?但从文中感觉只有个人,但个人仍能够表示权利。
其实看到发文内容,推文真的不知道要说什么,如果每个人都这样沟通,说真的不会进步,对政策也不会有什么显著提升,其效果只是好声量高,你的声音被听见了,可能政府部门因此会怕吧,这可能也是目的,但其他视听者、旁观者跟风到底有何意义?
老实说,我也很害怕在八卦版发文,因为一定被嘘爆,也不是害怕被骂,只是担心那些很不理性的言语,大家偶尔不要跟风好吗?去查一下资料。
※ 引述《Arthur4f (快我要创业)》之铭言:
: 希望有媒体可以代替我们发声!!不要让这样的卫福部肆意妄为!
: 我是一位极重度身心障碍童家长(爸爸),这回(111年)的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基准表
: 草案对照表中,对于14吋儿童轮椅(14吋以下座宽需求)被拿掉了一事
: 我想提出我对对该条有些想法。
: 我们这样的家庭通常为了照顾病童,会有一人无法工作,全职照顾。
: 单份薪资度日已经很困难了,同时这样的孩童对于特制轮椅的需求又无法取代。
: 恳求民进党政府真心为我们弱势团体真的做事,求求您不要再剥削弱势团体了。
: 一般的孩子推车便宜有千元,贵的一万多。
: 但是这样的孩子,特制轮椅台制都将近10万元,进口动辄近20万,原有补助1万2。
: 如今政府又希望偷偷在没有声量的弱势团体上面动刀,把病童的预算砍掉。
: 卫福部各种钱都大笔撒,没钱了就要从弱势团体动刀。
: 拜托乡民们让这件事让大家知道,不能再让政府这样了!!!!
: 恳求各位。
: 我国自103年11月20日立法施行《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决心国际儿权保障规范为标竿
: ,全方位构筑守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儿童权利公约是最具普世性的国际公约,这
: 项主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则提出了四大指导原则,其分别为:(一)禁止歧视原则(第2
: 条);(二)儿童最佳利益为一优先考量(第3条第1项);(三)儿童之生存及发展权(第6条);
: 及(四)儿童表示意见且该意见应获得考量的权利(第12条) 在具体实践里,说明了儿童权
: 利公约特别强调儿童的成长是一个逐渐迈入成年的过程,儿童的独立性会随着儿童各方面
: 能力的发展而逐渐提升;因此,各国相关法令应确保对于儿童逐渐发展之能力的尊重,以
: 确实体现儿童为权利主体的理念。
: 但是本(111年)的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基准表草案对照表与过去101年身心障碍者辅具
: 费用补助基准表最大的的不同是拿掉了14吋以下座宽这项。
: 这项对身心障碍儿童相当重要的轮椅需求,违反对于《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里的第一、
: 二、三条原则。在此对身心障碍儿童必要性之轮椅需求,已违反对于儿童权利公约之第一
: 、二、三原则。依据第三儿童之生存及发展权(第6条)原则,身心障碍儿童,于成长期间
: 有绝对性之个人客制化,所有因应需求,而非适用于一般通用性之轮椅。因为身心障碍儿
: 童,在成长期间绝对是有小座宽轮椅需求者,怎能适用于成人尺寸的一般轮椅补助??
: 身心障碍儿童受限于生理功能,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中第21条亦提到必须法第
: 六十二条第五项所称得综合设立,指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得依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法规
: 规定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庇护工场、早期疗育、医疗复健及照护等业务
: 。
: 2014年公布之《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其中,儿童人权指标包括公民权与自由权、基本
: 健康及福利权、教育休闲及文化权、受照顾权及特别保护措施。符合家庭成效及服务系统
: 指标的有“特殊教育法”第 18 条,包括提供及设置设施,应符合适性化、个别化、社区
: 化、无障碍及融合之精神。
: 其目的是对于早期疗育之个案之需求给予社会福利提供辅具使用。
: 因为我们的孩子很多无法表达其意见或权利,因其身心障碍孩童大多数对于应有之权益较
: 无法进而表达其意见,我们是监护人基于《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身为家长必须替他们
: 发声。因此本人希望 贵部在111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基准表草案对照表之审定,应秉遵
: 守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之精神,给予身心障碍儿童,应有之权利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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