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3-20的时候
监察院也做过一份调查报告
在监察院的历史新闻稿中
还可以查得到
监察院:针对核四安全暨核废料处理已提出26项调查报告 善尽安全把关职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s=6449
监察院指出,相关调查发现不少缺失,例如,自民国96年至99年,台电迳自违规核准变更
设计1500多件,且办理1号机电缆线敷设作业,未依设计图说或相关规范确实监督承包商
,造成仪控信号易遭干扰,除影响测试运转后续期程,也增加营运成本;核四厂兴建期间
,发生采购的可挠性金属导线管,不符采购规范,台电竟验收付款;台电员工涉嫌利用混
凝土制造供应采购案,收取厂商贿赂及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情事;核四兴建未能采统包模式
,也未能慎选律师、保全证据下,致执行效能不彰,一再延宕工期,大幅增加兴建成本等
,监察院都已依法分别提出纠正或函送检调机关追究责任。充分显示监察院对核四追弊,
善尽为民安全把关职责。
今年的监察院报告
其新闻稿如下
监察委员田秋堇、蔡崇义、赖振昌针对“台电奇异核四仲裁案”进行两年调查,由台电向
国际仲裁院提供的43项反请求资料发现,核四至今尚未通过完整测试、未符合安全要求,
而重要性如核四大脑与神经系统之DCIS系统更是问题严重,第43项目就包含897个问题。
43项反请求至今尚未解决者共23项,其中问题超过上千个,且多为系统性问题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1952
比较有趣的是
对照新闻稿之下
102年的监察委员
除了提出纠正之外
还有函送检调机关追究责任
但110年的监察委员
除了提出纠正之外
就只有函请经济部督促台电检讨改善......
什么是纠正呢?
监察院官网是这样讲的
https://www.cy.gov.tw/cp.aspx?n=90
监察法第24条规定,监察院于调查行政院及其所属各机关之工作及设施后,经各有关委员
会之审查及决议,得由监察院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依同
法第25条及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行政院或有关部会接到纠正案后,应即为适当之改善与
处置,并应以书面答复监察院;如逾2个月仍未将改善与处置之事实答复监察院时,监察
院得经有关委员会之决议,以书面质问或通知其主管人员到院质问之。
其实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改善的一个方式
然而监察委员其实还有另外一个权力,叫做弹劾
https://www.cy.gov.tw/cp.aspx?n=91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违法或失职情事,得提出弹劾案。依宪法增修条
文及监察法规定,弹劾案应经监察委员2人以上提议,并须经提案委员以外之监察委员9人
以上之审查及决定成立后,即向惩戒法院提出。弹劾案之审查,应由全体监察委员按序轮
流担任,每案通知13人参加,其与该案有关系者应行回避。审查结果,如不成立,而提案
委员有异议时,得提请再审查,即将该弹劾案另付其他监察委员9人以上审查,为最后之
决定。提出弹劾案时,如认为被弹劾人员违法或失职之行为情节重大,有急速救济之必要
者,得通知该主管长官为急速救济之处理;其违法或失职行为涉及刑事者,并应迳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监察院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监察院人员对于弹劾案在未经
审查确定前,不得对外宣泄。惩戒法院于收到被弹劾人员答辩时,应即通知监察院,转知
原提案委员,原提案委员如有意见,应于10日内提出,转送惩戒法院。
也就是
纠正,监察委员自己就可以做
弹劾,因为影响考绩跟薪水,还要送到惩戒法院处理
我一直就有一个问题
如果台电或者是经济部有如此重大的缺失
花了三千亿盖了一座根本不能用的核电厂
甚至连花钱修补也没办法使之正常运转
为什么就只有纠正呢?
以前是马政府,我们阴谋论说国民党政府护航核四也罢了
面对蔡政府的不弹劾,不函送检调机关追究责任
我们应该如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