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联手虐童致死 男友判11年10月定谳、保母

楼主: XDGC (ID说明一切)   2021-11-26 08:00:15
※ 引述《rvuu (天墙)》之铭言:
: 狠心无照保母助男友虐童致死逃重判
: 杜苡彤
: https://kairos.news/wp-content/uploads/2016/08/3-2-e1470474166653-780x438.jp
g
: 一审合议庭认为
: 以她当保母知识、经验,
: 应知道高男对男童的伤害行为部位若在头部恐会致死,却未作防范,
: 仍与高男共同施暴,认定她跟男友都是伤害致死共犯,逆转改判杜女11年10月。
: 更二审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
: 原审没有说明为何不对杜女论处伤害致死罪。
: 高男对男童头摇晃、殴打施虐时,杜女并不在场,
: 当下两人也无通联纪录,
: 也没有其他证据可证明杜女知道男友行为会造成男童死亡,
: 因此认定杜女非共犯,仅以伤害罪论处,判其3年6月
: 懒人包: 二审法官认为 杜苡彤 不知情 轻判 , 全案定谳
: 备注:
: 往后的幸福人生: 因为人死了, 这笔男友承担 , 过往罪刑 都一笔勾销了
加重结果犯,是为一故意犯行再加上过失结果结合而成
伤害致死罪即为加重结果犯的一种,一个故意伤害的行为,再加上过失致死的结果
倘若一开始即抱有致人于死的目的而伤害,则应以杀人罪论处,再加上伤害的手段来量刑
,按下不表
至于加重结果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新闻内文以共犯称共同正犯为一大错误),除要视故
意犯行与加重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外,仍需视
“加重结果之发生,于客观情形能否预见”,
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间,主观上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有无犯意之联络为断。
注:过失犯并无共同正犯之说,因为没有办法说好两个人一起不小心犯罪
简单涵摄一下,虽然下手者为高男,但杜女身为保母,理应有照顾之责任,但任由高男动
手虐童,且于讯息中多次谈及,并未加以阻止,反有鼓励之意,应有犯意联络。依实务上
共同正犯之主客观择一标准说,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
承前述,加重结果之发生,于客观情形能否预见
这点将会是杜女能否成立伤害致死罪的重点攻防
举例来说,即使杜女明知高男有心虐童,但如果只是拿衣架等器物抽打男童屁股,那对于
男童因此死亡并不具有预见可能性,那就不会构成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但如果杜女知道高男要殴打男童头部或是剧烈摇晃男童头部等虐待手法,依一审见解,
以她当保母知识、经验,应知道高男对男童的伤害行为部位若在头部恐会致死,却未作防
范,仍与高男共同施暴,认定她跟男友都是伤害致死共犯。
由于本篇新闻并没有判决主文,亦无判决书可供查询,本人暂不做意见发表,仅作不法构
成要件做论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