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离职预告期零天 就直接说声然后闪人对吧?

楼主: sushi11 (歹怨郎抠噢)   2021-11-25 17:39:35
※ 引述《CofeOrMe (PE哥)》之铭言:
: 我朋友跟我聊到最近有被挖角
: 如果没啥意外的话 应该会离开现在的工作
: 好奇查了一下
: 才发现原来三个月内不需要预告即将离职
: 0天: 工作3个月内不用预告。
: 10天: 工作3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劳工。
: 20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满3年的劳工。
: 30天: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适用这个项目。
: 代表可以随时拍拍屁股就闪人了对吧
: 所谓的 说走就走 有没有人有经历过呢
: (虽然法律上站得住脚 但感觉就还是会有惯老板不能接受或凹)
: 有没有卦啊?
别听网络上乱讲,
天条
第 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法定传染病,对共同工作之劳工有
传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但雇主有前项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劳工得于知悉损害结果之
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间之契约终止,或患有
法定传染病者依卫生法规已接受治疗时,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有些时候劳工必须要会保护自己,
一堆资方装劳方,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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