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我15岁,你犯法” 色男不理继续嘿咻还塞避孕药下场曝
4.完整新闻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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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籍新北市男网友去年3月初在交友网体认识未满15岁女网友,相约见面后翌日即冲上其
住家硬上发生性关系,事后辩称是两情相悦。(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123RF)
设籍新北市籍男子“阿强”(化名)去年3月初透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未满15岁少女,2人相
识后相约在少女住处附近见面,未料翌日竟直闯少女住处房间,不顾少女弟弟敲门询问,仍
执意与少女发生性行为,事后还塞了1颗避孕药给少女服下避免怀孕。少女事后向老师透露
与男子发生性行为,家长获悉后报警提告;桃园地院法官审理时,男子坚辞否认违反少女意
愿,辩称是两情相悦,法官审结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8月
,还可上诉。
检警调查,已成年的男子“阿强”,去年3月初透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还未满15岁的女网友
,2人经过多次聊天相约于3月7日在少女住处附近见面,当天见面时,因有其他住户出入,
“阿强”匆匆与少女聊了几句后离开。未料,隔日下午5时许,“阿强”竟骑车直冲少女住
处,见家人无人直奔少女3楼房间,徒手抚摸其胸部,随即脱去衣裤与少女发生性行为,过
程中不顾少女弟弟敲门询问,仍对少女完成性行为,并在其体内射精,事后,“阿强”硬塞
了一颗避孕药给少女服下,避免其怀孕。
少女事后向女老师透露,曾与“阿强”发生亲密关系,担心自己怀孕等语,女老师获悉后赶
紧向学校报告,家长获悉后报警怒告“阿强”。
“阿强”在检警侦讯时坦承与少女有发生性行为,但否认违反少女意愿下强制性交,检警质
疑,“阿强”不知道少女还未满16岁,“阿强”则辩称在网络交友软件上设定的年纪是18岁
,但见面后看起来不像已18岁了,曾问她几岁?但少女没有回答,“我觉得大概是16、17岁
”;少女也提出医院诊断证明佐证,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将“阿强”提起公诉。
桃园地院法官审理时,“阿强”坦承犯行,但否认违反少女意愿下发生性行为,少女则指称
,与“阿强”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有说“我15岁,你犯法”,但他没有停下动作等语,还声称
事发当天并没有与“阿强”相约,他是自己到家里来,直接拉她到3楼房间发生性行为。
法官调查时发现,根据警方调阅事发附近监视画面,少女对于“阿强”未见有嫌恶、畏惧之
情状,如少女真遭被告强制性交,应系悲愤害怕、余悸犹存,对于其避之唯恐不及,但不仅
丝毫未见其有难过、害怕之情,反而与之有说有笑,与一般人甫遭性侵害情绪反应及作为截
然不同,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法官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少女处女膜为陈旧裂伤,其他部位均无明显外伤等情,显然
“阿强”与少女发生性行为过程应属平和,且少女侦讯时证称,“阿强”没有打她也没有威
胁她,是用身体压住让她无法反抗,亦难推断被告有以何种强暴、胁迫或违反其意愿等方法
为强制性交行为。
法官审酌“阿强”与少女仅系网友关系,未能控制自身情欲,明知告诉人为14岁以上未满1
6岁之女子,性自主意愿未臻成熟,智虑尚属浅薄,仍与之性交,妨害其身心健全发展,犯
后仅坦承客观事实经过情形,对性行为情节饰词狡辩,难认有悔意,审结依对于14岁以上未
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8月,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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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124/21306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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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