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发违规时效很重要 大法庭裁定以处罚机关收到为基准
2021-11-22 19:32 联合报 / 记者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刘姓市民车辆违停在人行道挨罚600元,但他发现举发通知单送达时已超过3个月时效,提
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一审判他败诉;案件上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有必要统一举
发期限的法律见解,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处理,大法庭今裁定以处罚机关“收到”违规
事件时点,作为举发期限的开始基准。
刘2019年11月3日中午时分在人行道临时停车,民众见状检举,警方填妥举发通知单迳行
举发,而高雄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罚600元,但刘不服提行政诉讼。
刘主张,他2019年11月3日违规,但举发通知单2020年2月4日才送达,已经超过3个月的举
发时效;交通局抗辩,刘违规是2019年11月3日,举发日期是2020年1月10日,而同年2月4
日完成送达,没有超过道交处罚条例规定“行为终了之日起3个月”的举发时效,认为刘
误解法令,高雄地方法院一审判刘败诉,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有法律见解歧异,提交
大法庭统一法律见解。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认为,交通违规事件具“质轻量多”的特性,而考量行政效能,道交
处罚条例才规范“举发时程”,防止举发机关怠惰,尽速处理已发生、发现的交通违规案
件。
大法庭指出,相关规范为使行政机关应尽速行使职权,才规定举发机关迟误不得处罚人民
,且处罚机关受理案件,应依规定审核举发要件有无欠缺,包括是否3个月内完成举发,
若逾期则举发不合法,机关不得处罚人民,以此监督、审核举发机关,达成交通管理的目
的,因此裁定应以处罚机关收到案件的时点,作为认定举发是否逾期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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