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小孩喝了爱微酵 现准备切食道

楼主: kab (好难的加泰语)   2021-11-20 04:34:03
呃……大概30几年前,我4~5岁的时候
我在我家客厅一个柜子的角落发现我阿嬷藏了好几颗特大颗的(浅色)巧克力
我趁大人不注意的时候跑去打开柜子拿了一颗出来
咬了一口之后被大人发现,我只记得有人在尖叫
然后我爸跟我叔叔两个人抓着我死命的把我嘴里的东西挖出来
干你娘……南侨的水晶肥皂为什么要做的那么大颗
企图使我认为是可以让小朋友吃到撑的巧克力
我吞了之后觉得味道好怪……
但我家大人是怪我嘴馋而不是怪南侨的肥皂(那天我穿什么颜色的裤子我都还记得)
我3岁就开始对一些大事有印象
像我3岁时同年的堂弟把小朋友专用的塑胶红色(屎)尿桶里的屎拿起来吃之前还问我“
姐姐,这个不知道好不好吃”然后讲完就把他拉的屎拿起来吃了一口。那瞬间的表情跟动
作我到现在都记得!
那一口屎他马上吐出来而且还露出很难吃的表情……
但这件事只有我知道,他本人是坚决否则他以前有吃过屎……
所以我婶婶也没有机会怪制造小朋友屎尿桶的厂商安全设计不良
让她儿子还可以伸手去把屎捡起来……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 引述《keel90135 (尼可)》之铭言:
: : 让基德律师来回答您
: : https://i.imgur.com/vz5WccF.png
: : 您的商品上有写请勿置于孩童易拿处
: : 这样的警告标语吗?
: : https://i.imgur.com/rXaddIG.png
: : 如果上面有写警告标语的话
: : https://i.imgur.com/Ul4Nh1T.png
: : 啊...很抱歉...
: : 这显然是您的疏失呢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1
: 第 10 条
: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标示其用途、使用与保存方法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 一、有危险性。
: 二、与卫生安全有关。
: 三、具有特殊性质或需特别处理。
: 看了一下只有写不可以玩,但是没有不可食用跟万一误饮或接触眼睛
: 更正:(目洨原来是在注意事项四五)
: 或其他接触可能对人体发生危害的处理方法
: 像一些漂白水清洁剂应该都有这类警语
: X从图上看似乎没有这种标示X 更正:有标示
: 所以有可能违反这条,违反这条的话 更正:本例应不违反
: 那厂商可能就会要负担一些责任
: 然后:
: https://kmweb.coa.gov.tw/knowledgebase.php?func=0&type=0&id=23921
: 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
: 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另规定,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
: 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而位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应即回收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
: 务。市售食品中放置之脱氧剂或干燥剂等物质,一般仅标示‘不可食用’之警语字
: 样,仍应标明其‘成分及危害处理方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 第 7 条
: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
: ,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
: 安全性。
: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
: 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 ^^^^^^^^^^^^^^^^^^^^^^^^^^^^^^^^^^^
: 消保法的警告规定比商品标示更硬,如果被认为不符合7II的要求
: 那就是应赔偿,就算你举证无过失也只是法院"得"减轻企业经营者
: 的赔偿责任....
: 除非要走第八条
: 第 8 条
: 从事经销之企业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所生之损害,与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
: 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连带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损害之防免已尽相当之注意,
: 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 前项之企业经营者,改装、分装商品或变更服务内容者,视为第七条之企业经营
: 者。
: 但是如果你违犯第七条就显然不符合第八条的前提已"尽相当之注意"....
: 修正一下 不过如果具有严重腐蚀性可能就要看盐酸这类的标示要求
: 简单的洗衣精这种应该是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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