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是用陪审团制
而只要12名陪审团只要无法达成一致 就是择日重审
明明有些X调查所讲的疑似冤案案件
证据不是不足或是不符 甚至与事实差太多
还有警方与检察官连间接证据都没有 只靠推论逼人入罪
最扯的就是美国有警方疑似伪造证据害人到现在还在做冤狱
而更不能理解的是陪审团
正常人都知道只要证据大有问题或是没直接证据证明是嫌疑人所为
就该做无罪推定
而社会大众都知道这个道理
怎么这些疑似冤案的陪审团就不知道这个道理
还能达成一致认定有罪?
是叫去陪审团的人和社会大众不一样?
有没有相关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