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台湾的伤害罪刑法是不是太轻了?

楼主: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11-12 11:25:26
应该说
台湾对于"重伤害"的要件太过严苛
刑法 第 4 条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毁败或严重减损"在实务上必须无法医治或复原
否则就只是普通伤害罪而已
刑法 第 277 条 普通伤害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 第 278 条 加重伤害罪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假若一挖眼案
你会希望被害人视力无法医治或复原
加害人重伤害罪重判
或是
被害人视力可医治复原 加害人轻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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