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11-11 23:27:12阿不就是警专毕业的鸽子从头到尾都没搞懂或忘记刑诉第239条的“告诉不可分”而已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正确的理解是只需要“告一次”或“告其中一个”,而不是“只能告一个”
行车纪录器把案发过程纪录的满明确的
侦办的检察官或承审的法官大概也不会鸟龟山法学“只能告一个”的独门见解
所以也不用担心会办不了其他共犯
而且被害人现在只有18岁,修正后以18岁为成年的民法第12条也要112年才施行
独立告诉人法代(老妈)告一个效力就及于全部了,也没有指定代行告诉人的问题
不过目前看来检方大概会以杀人未遂侦办,所以也没有告诉乃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