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最严重的是警察的当场态度啦。不是现行犯?
你到现场,人家已经打完了,人家有明显受伤,而且是头部流血必须紧急送医,带他们进
警察局的时候一定也有调阅双方提供的行车记录器,也会对双方的其他人员做口供笔录。
依据这些现场迹证其实就可以请示检察官是否要用更严重的杀人未遂直接移送。而不是轻
率地以互控伤害罪函送,然后就放人!
基本上如果警察有问到他有用脚去踹头,理由就够充分了,对已经倒下的人用脚踹他头已
经可算是有不确定杀人的故意了,相关的判例很多,结果警察的处置竟然是放人?
七日出事,然后三天过后看到事情闹大了,十日才在抓人,这三天串证大概已经串完了。
竟然还有人说警察不懂法律不要苛责,干,警察可以不懂法律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