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警察用枪追捕逃犯 是否杀人未遂的可能

楼主: XDGC (ID说明一切)   2021-11-10 09:10:02
我有一个女上司,是两线一,多年前所爱之人遭炸弹客炸死,过了3年,该炸弹客又出来
犯案。
索性这次有个戴眼镜的小男孩,助我破案,当场围捕该连续炸弹客
当时正在天桥上,该炸弹客无路可逃,遂从天桥一跃而下,并往小巷子逃去,女上司见状
也一并自天桥跳下,终于将犯人堵于死巷子内。
此时犯人已无路可逃,且从客观上来看,该犯人并无携带具有杀伤力之武器,但女上司基
于所爱之人被该犯人所杀,基于义愤杀人之犯意,举枪瞄准犯人并扣动手枪扳机,幸亏当
时本下属见状从后撞了女上司一下,避免子弹击中犯人,但女上司已杀人之犯意举枪,业
已着手,已该当刑法第271条第2项之杀人未遂罪。
而依据刑法第21条依法令行为及警械使用条例 第 4 条 第1项 第3款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及同法第6条
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同法第7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炸弹客是应逮捕之人,但已被逼至死巷子内,且无携带杀伤力武器,几乎无逃脱可能,女
上司此时用枪原因应已消灭,因此不能阻却违法
这样应该有杀人未遂的可能吧?但是现场只有我看见,如果炸弹客不懂法律,我是不是该
拿这点要胁女上司,让女上司做我的肉便器?
有卦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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