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2021年11月6日
2.记者署名:
曾健祐/桃园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对监视器比倒赞算侮辱?刑事判有罪、民事却认定不用赔
4.完整新闻内文:
桃园陈姓男子和蔡姓邻居相处不睦,朝他家监视器比出“倒赞”、“抖动小指头”及吐舌头
等不雅动作。刑事部分法院认为陈有轻侮、鄙视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他罚金5000元,蔡再
对陈求偿5万元;但民事审酌,蔡当时不在场,也无法证明别人有看到,难认他社会评价遭
贬损,予以驳回。
桃园地检查,陈男2019年11月8日早上8点多,在住处3楼阳台面对蔡男家的监视器比出“小
指向上、大拇指向下、吐舌头、比小指甩动、手比头部,及双手小指甩动”,之后又再对监
视器比出“拳头、举大拇指向下”等动作,侦结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诉陈。
对此,陈矢口否认犯行,辩称他是在“拉筋、运动”,后来又和别人打招呼,没有侮辱蔡的
意思;蔡则说,看监视器觉得陈的手势在骂他神经病、脑袋秀抖,比出不雅手势很侮辱他人
格,且面对摄影机做动作,且一旁邻居、路人都看得到。
桃园地院刑事庭查,陈比手势面带笑意,全程4分钟面对蔡阳台,若果真是为运动、拉筋,
大可面对阳台前方,何须转向蔡住处,况且他这些动作均和运动相悖,反而和讪笑、贬抑他
人手势相符,含有轻侮、鄙视对方之意,足让蔡精神、心理上难堪,案发地也符合“公然”
要件。
刑事庭认为,陈以不雅动作侮辱蔡,缺乏尊重他人名誉观念,犯后否认,依公然侮辱罪判他
罚金5000元。
蔡男再提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主张陈男侵害他人格权,求偿5万元;陈抗辩称,当时在
阳台做复健运动,没有针对蔡,且就算他动作看似舞蹈,也是他言论自由表达,岂可因蔡装
监视器,就令他丧失在自宅活动自由,加上他行为时,也无法预知蔡是否在观看监视器。
桃院民事庭指出,蔡开庭时说“没办法证明邻居有看到陈男的动作”,因此难认他社会评价
遭贬损,且蔡是事后看监视器发现陈的行为,自己当下不在场,就算当时有路人经过,是否
会联想陈在侮辱监视器主人,而影响蔡的社会评价,仍有疑义。
民事庭认为,陈的行为固然可能使蔡感觉遭贬低感到不快,但难认蔡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
损,认定蔡主张名誉权遭侵害无依据,驳回其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71511
6.备注:
眼神猥琐盯着监视器是不是也可以吉一波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