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赔法第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
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第3条:“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赔法的适用条件大概在这两条
首先看第3条限定公共设施,城中城不适用,这条直接跳过
那争点就在第2条
城中城大火到底是否属于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所导致了
如果还是属于故意(这不可能)或重大过失,国家还能对公务员求偿
所以才会说是不是出事了在抓基层的建管及消防人员垫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