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cn368 (私巴达)
2021-11-01 17:52:36让我来推测一下 台湾法官的思路!
1.多名警察 围捕犯人 使其心生恐惧 不符合比例原则 应该是要一挑一
2.嫌犯未击发子弹 但是却中弹16发 事实证明 警察用枪过当
3.在嫌犯中第一枪时 应立即停止开枪 再确认其有无行为能力再行逮捕
3.在无法确定其枪枝 是否有杀伤力 就对其开枪 实属用枪过当(犯人的枪可能是假的)
4.对其头胸射击 明显意图致死 不符合原来的逮捕目的
5.警察未与之充分对话 仅因其其放话 就认为其有杀警意图 无法认定嫌犯确有犯意
以上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警察 有业务过失 用枪枝失当
请不要问法官怎么不自己去逮捕犯人 因为 法官没有当警察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