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有没有强制力,重点还是要看政府有没有想要遵循。
况且公民投票提案纵使通过,还有二年期限“经创制或复决之重大政策,行政机关于二年内不得变更该创制或复决案内容之施政。”
以四项公投案为例
一、核四案“您是否同意核四启封商转发电?”
假设公投通过,政府如说商转需要准备,所以成立商转准备小组,这两年期间就每季开会一次,等两年时间到了宣布政策变更,不启封商转了,能怎么办?
二、藻礁案“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迁离桃园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观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线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假设公投通过,政府如说不盖第三天然器接收站了,原地盖第四天然器接收站,能怎么办?
三、莱猪案“你是否同意政府应全面禁止进口含有莱克多巴胺之乙型受体素猪只之肉品、内脏及其相关产制品?”
假设公投通过,政府如仍以开放莱猪进口为前提进行贸易谈判,只是进口期限押在公投生效两年后,能怎么办?
四、公投绑大选案“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半年内,若该期间内遇有全国性选举时,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规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应与该选举同日举行?”
假设公投通过,政府如说公投案只有说同日举行又没说同地举行,所以选举办在A地,公投办在B地,然后A地跟B地离很远,或者更离谱全县市只开放一个很偏僻的公投投票处所,让多数人懒得去投,能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