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罢免通过了,我个人认为是该填起现行法律的漏洞了...
翻开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来看 其中第92条之第1款 现行条文如下
“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四年内不得为同一公职人员候选人;其于
罢免案进行程序中辞职者,亦同。”
这个叙述基本上,我觉得是根本不清不楚...
同一公职人员候选人,指的是只有“立法委员”职务吗...(包含区域与不分区)
还是只有同一个选区(中二区)的立法委员职务不能参选???或者跨区可以再次参选???
其实这个部分在年初佛地魔中坜罢免案过了以后没多久他决定到高雄三民区选议员时
就有针对这个吵过一次..
所以为了避免类似争议再度拿出来浮上台面,应该建议在野党立刻增修这一条......
以杜绝这样的投机行为
然后92条之第1款应修正为下述内容
“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四年内不得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所认定
之任一公职职类候选人;其于罢免案进行程序中辞职者,亦同。”
这样修正后标准就很明确了,被罢免人四年内不能升降格甚至跨区参选任何公职人员
包含降格参选议员、或是直接问鼎县市长等都不可以...
被罢免人四年内就是要好好反省才对,这一点绝非是政治封杀..
除非...他想找搭档参选总统,而总统副总统因为非公职人员选罢法所认定之公职职类
所以这部分并不在此限内,当然他也要有能力参选才行...
除了上述修正条文外,然后再于92条下面再新增此款
“该修正条文实施日起,前一公职被罢免人如已于他选区与职类参选与当选者、
参选登记完成者即以撤销参选资格,已当选者当选资格撤销、由后面落选人递补,
已就任者即刻起解职、并追回所有得票补助款。”
上述修法建议则以更加落实责任政治为目的,不是你被罢免后就想跳槽到别县市选其他
公职人员职类,这样只会让人更看不起...还是当作当地选民是笨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