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大家住的地方都符合消防法规吗?

楼主: gahe (瓦砾堆下の医学)   2021-10-15 14:25:25
※ 引述《s011990 (Simon)》之铭言:
: 这次的城中城一定只是冰山一角
: 揭露出老旧大楼 社会底层 种种的问题
: 如题
: 大家住的地方都符合消防法规吗?
: 还是得过且过
: 若否 大家是否愿意投资
: 自身整改整个社区的消防设备及动线呢?
: 每次发生这类的问题
: 总觉得都会是“很严重的一次”
: 不会是“最严重”的一次
: 台湾人 太健忘
安检部分不是我在行的
但我们就来谈谈住警器这东西 (不是宣导业务啦干)
(法条简述)
母法
消防法第六条第五项
不属于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住宅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
警报器并维护之。
以及
住宅用火灾警报器设置办法 第十条
本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之场所
于本办法发布生效前既设者,于中华民国106年12月31日以前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再来我们来看一下
高雄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 第八条 第十条
8.
消防法第六条第五项所定住宅场所管理权人,应于出租住宅场所前设置住警器。
10.
违反规定,经通知...处管理权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
比对一下台北的
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 第十条之一 第十二条之一
10-1
依法无需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且非属消防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设置住警器者
...设置并维护之。
一、供居住使用之建筑物。
二、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甲类场所。
三、其他经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场所
12-1
违反10-1规定,经消防局通知管理权人限期改善....处管理权人6000-30000以下罚锾。
但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十条之一第一款之建筑物非供出租者
其处罚自修正公布后三年施行。
"出租" 大多不成问题
主要问题都是在自用住宅身上
自用住宅目前大概除了新建/重新装修和消防单位宣导安装的外
大概也很少人会自己另外买回来装设
(相关法规:成屋买卖契约书)
但大多只有规定而没有罚则
更别说自用住宅偷偷拿来做出租套房的
而且说真的就算有了罚则
住警器都拿到门口免费安装都怕得要死了 更何况入屋检查
就算旧有建筑物消防设备是适用不同的法规
要住户花个几百万重新检讨消防设备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
单纯的老旧公寓都有这种问题了
更何况类似此案产权复杂、人口复杂的复合用途建筑物
这大概就跟顶加违建一样又无解 不了了之吧....
愿死者安息 R.I.P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