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高雄火灾,谁要负责?

楼主: mark117 (mark-117)   2021-10-15 02:41:48
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5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执照之公寓大厦,其区分所有
权人应依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25条“召集人无法依前项规定互推产生时,各区分所有
权人得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临时召集人,区分所有权人不申请指定时,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指定区分所有权人一人为临时召集人,”
公寓大厦"应该"(一定要)成立管委会(55条)。
召集开会的人由区分所有权人互推,但是没有办法互推的时候,主管机关"得"(可以)视
需要指定一人为临时召集人。(25条)
如果有召集义务的人,没有召集开会,则依47条开罚(每个月最高可以罚15000元)。
城中城70年发使用执照,到现在刚好40年,40年来没有管委会,这样对吗?(当然不对)
消防检查没有一次过,理由是“没有管委会”,这有点脑袋的人都知道是鬼扯。因为
消防安全极其重要,市政府可以因此要求城中城开会、成立管委会。
但是这40年来,政府有没有做到要求开会、成立管委会(没有)。
所以这有没有“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者”我认为有啦,刑法第130条。
谁该负法律上的责任?就是消防局、建管处公寓大厦科主管那区的公务员。
主管建筑公安的副市长、市长应该要负政治责任。副市长应该要负主要的政治责任。
喔,是指高雄好烂,其他地方好棒吗?不是啦,其他地方一样烂。
就连在台北市的社区,都没有办法处理“一个”病态人格、精神患者。台北市卫生局接到
电话一样跟你说“无法处理”;就是要等事情发生,变成严重的社会事件,才愿意抓人。
一样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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