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高雄火灾法规是不是很特别?

楼主: yamaybe (华丽转身(* ̄▽ ̄)   2021-10-14 15:36:09
高雄市工务局搞得我有点乱
求助 有点看不懂
高雄市工务局建管处调查发现,城中城早年是商场,后来违规当住宅使用,不过因为是16层楼以下住宅不必向政府机关进行公安申报,换句话说,这栋老旧大楼,完全是公安规范的“漏网之鱼”。
工务局表示,这栋大楼在90年初即停业至今,但并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由于不做商业使用,不必向建管单位进行公安申报,因此不在建管单位列管名册内。除此,城中城建物低于16层,依规定16楼以下的建物也无须进行公安申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815786?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高雄工务局的说法白话一点:
因为城中城一直没申请变更使用,违规使用
所以我们建管单位列管名册没有,不关我们事。
但是我又查了高雄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第八条: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第十二条 第ㄧ款规定之场所,未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者,其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 灾警报器并维护之。其设置规定准用住宅用火灾警报器设置办法。
消防法第六条第五项所定住宅场所管理权人,应于出租住宅场所前设置住宅用 火灾警报器;已设置者,应确认其功能正常,并于租赁期间维护之。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61
法规上来说如果是住宅就要装火灾警报
但工务局说没有变更使用就不关他们的事
那把商业住宅“违规”当住宅使用
到底法规上算是谁的责任?市政府一开始切割是违规使用
但城中城从90年初即停业
快二十年市政府都容许违规使用?
有人能翻译翻译 到底高雄火灾法规算不算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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