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GDP灌水?
台湾接单中国生产的都灌入台湾的GDP?
台湾的GDP有50%都是三角贸易灌来的?
针对以上这些流传超过十年的贬低台湾GDP的谣言
看看主计处怎么解释的吧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27959&ctNode=2370&mp=1
GDP统计为何要纳计三角贸易净收入?
答:
(一)所谓三角贸易活动,系居民从非居民手中购买商品,然后将其转售给另一非居民,在
此买、卖过程中成品虽未进、出我国边境,惟国内厂商提供了运筹、规划、调度、财务、
管理、行销、专利及其他技术等服务,依据联合国国民经济会计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规范,系属国内生产,GDP统计应纳计三角贸易净收入(三角
贸易之商品卖出价减除买入价之差额)。
(二)GDP统计纳计三角贸易净收入之方式,原系迳将净收入列计服务输出,等额纳计为GDP
,例如国内厂商接到国外200元订单,而以190元购入或委托第3国制造,则记录服务输出
10元,GDP亦纳计10元。惟108年11月本总处依据2008年版SNA,配合国际收支统计最新规
范(Balance of Payments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 Manual,简称BPM6)
,修正国民所得对外交易帐记录方式,将三角贸易由“服务”改记为“商品”,并区分为
商仲贸易与委外加工贸易,分述如下:
1.商仲贸易:系指本国接单后,向国外购买成品并迳送至买方指定国,本国赚取买卖差价
,净额列“商仲贸易商品净输出”。例如国内厂商接到国外100元订单,而以95元向国外
购买订单商品,迳运至买方指定国,以差额5元列计于商品净输出,并等额计入GDP。
2.委外加工贸易:系指本国接单后,跨境委托加工(所有权未移转)并支付加工费(可能提
供或不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迳送至买方指定国,其中成品收入及购自他国的原料或
半成品分列于“商品输出”及“商品输入”(但原料、半成品如由国内出口则不予记录),
加工费支付列“加工服务输入”。例如国内厂商接到国外100元订单,而以加工费45元委
托第3国制造,并向他国购买50元原料予制造商,加工后成品迳运至买方指定国,则以100
元列计商品输出,50元列计商品输入,45元列计于服务输入,输出入抵消后GDP纳计5元。
(三)与修正前迳以三角贸易净收入(即前述之10元)纪录为服务输出,并计入GDP (均列计
10元)相较,修正前后有关三角贸易活动之记录科目及方式虽有改变,但纳计GDP之金额不
变。
(四)由上可知,三角贸易活动仅国内生产部分计入GDP,国外制造之产值(或海外收益)则
不计入我国GDP。有些学者主张GDP计算范围不应涵括三角贸易,或认为官方发布之GDP数
据包含海外收益,应予扣除等,主要系误以为出售三角贸易商品之营收(如说明(二)之200
元)被全数计入GDP。事实上GDP只纳计三角贸易净收入,即说明(二)之10元。近10年三角
贸易净收入占GDP之比重约在3.5-4.4%左右。
(五)GDP系衡量一定期间一国之生产,其计算基础向为“权责制”。例如某笔出口商品所
有权若已移转即计入输出及GDP,不受货款交付时间、持有币别或结汇与否影响。三角贸
易国内生产活动之统计亦以同一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