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网查了一下
发现提案的相关资料如下
案由:
本院委员陈欧珀等 19 人,有鉴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系民众得检举
违规之相关规定,然随着智慧型手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举达
人的出现;民众协助交通违规检举虽可减轻有限的警力,但过于浮滥也造成不少的民怨
。
再者,交通违规案件由执行公权力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具来认定取缔,
而民众检举案件依据道交条例第七条之一规定,虽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查证,但
民众使用的手机未必经过标准检验,在合法认定上恐有不足。为维持交通违规检举的公
正性,并防范检举达人过度检举而造成警力负荷,爰拟具“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来源: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
提案人:陈欧珀
连署人:
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林楚茵 吴玉琴 杨 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宜瑾 范 云
最扯的是他们建议修改的条文:
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先给予劝导,若同一违规
事实再犯者,即予举发。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红底的是要修改的部分
一律先劝导,再犯才能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