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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花攻占行政院案更一审宣判 魏扬等7人公诉不受理确定
2021-10-08 10:17 联合报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太阳花学运“攻占行政院”案缠讼,最高法院今年1月将二审被改判犯煽惑他人犯罪的促
转会前主委杨翠儿子魏扬等7人,以及一、二审都被认定犯损坏公务员职务上掌管之物品
罪的李冠伶撤销、发回更审。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宣判,魏扬等七人公诉不受理确定,
不受理的原因为行政院撤销告诉,另李冠伶上诉驳回,至于许顺治毁损公物仍判有罪。
继2014年3月18日晚上,以大学生为主的反服贸群众突破封锁线,成功占领立法院后,行
政院3月23日夜晚也被攻陷,但翌日凌晨警方即排除群众。台北地检署依妨害公务等罪起
诉93人,一审仅李冠伶等11人被认定有罪,包括魏扬等人则被认定无罪或公诉不受理。
高院前审认为行政院不是公众得随意出入的场所,且魏扬等7人所为已逾越言论自由保护
范围,当时魏扬在行政院院区内用扩音器向民众喊话,说出“我要请各位有一个准备,就
是这是一场革命,这是一场战争,警察不是跟我们玩嘉年华的”等话语,又在脸书上写下
“动员”、“声援”等字句,被认定煽惑他人犯罪。
高院前审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魏扬、陈廷豪、林建兴、江昺仑、刘敬文、柯廷谕、许
顺治有罪,其余上诉驳回。
案件上诉最高法院时,公诉检察官认为,“公民不服从”是政治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既然要当殉道者,就不要说自己不违法。”
最高法院认为,宪法虽未明文规定抵抗权,但依国民主权的宪政原理,仍应加以承认,人
民行使抵抗权的行为,得阻却违法。最高院指二审没说明魏扬等人主观上是否认识所为是
煽惑他人犯罪,并以煽惑他人犯罪的意欲实行,而具犯罪故意?客观上是否符合法定构成
要件?最高院以判决不载理由、应调查的证据而未予调查,将魏扬等7人与李冠伶撤销、
发回更审。
当时最高检察署感到遗憾,指“抵抗权”或“公民不服从”均为我国宪法或法律所未明文
规定的概念,要件及行使时机为何,须有严谨定义,允应由司法院大法官审慎思辩之后,
作成宪法解释予以确认,不应仅凭最高法院单一审判庭以过分简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认定。
高院更一审开庭时,魏扬期待真理越辩越明,让这次判决成为“抵抗权”、“公民不服从
”指标性的案例。魏扬称7年多来一直认为检方起诉、上诉无理由,当天参与的人不是犯
罪,而是阻止国家通过服贸造成的伤害,既然没有犯罪,就没有煽惑他人犯罪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