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障犯伤人用“紧急监护”先关起来? 立法

楼主: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21-10-06 08: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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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障犯伤人用“紧急监护”先关起来? 立法院7日将大战
4.完整新闻内文:
障犯伤人用“紧急监护”先关起来? 立法院7日将大战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1/10/05/3694593_1_1.jpg
司法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紧急监护制度。(记者吴政峰摄)
2021/10/05 23:26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屏东一名精神病犯6月间因伤人被强制住院,未料治疗一个多
月后出院,日前又强挖一名超商女店员双眼,乡里间人心惶惶。司法院拟在刑事诉讼法中
新增“紧急监护”措施,让法官在判决确定前,可先用司法手段强制命被告入院治疗,立
法院预计7日排审。但由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钰雄等人组成的新时代法律学社认为,“监护
”属于判决确定后才能执行,在这之前,应采德国的“暂时安置处分”,不只能达到相同
效果,也能减少疵议。
由于行政院也对于司法院的“紧急监护”设计有疑虑,认为监护属于保安处分,应于判决
确定后才能执行,才符合法治国原则,若在判决确定前就执行,可能有违宪争议。因此,
立法院7日排审该修正案,预计会出现唇枪舌战的大战场面。新法社亦强调,精神障碍被
告的监护保全措施修法,不应于判决确定前即执行监护处分,否则有违宪问题。
草案增订“判决宣告监护或禁戒者,必要时得并命‘于确定前执行之’。法院未判决并命
执行,而检察官认有宣告之必要者,得声请原审法院于判决确定前或系属于上诉审法院前
,裁定执行之。”也就是“紧急监护”。司法院解释,“系为处理有关精神障碍被告于侦
查及审理程序中之监护处分,以提供被告治疗及监督保护,并预防对社会安全危害,且完
善裁定监护之相关程序事项,以兼顾被告诉讼权益之保障及社会安全防护之需求,并与刑
法及保安处分执行法等我国既有监护法制接轨”。
司法院的立法理由说明,“实务上刑事判决宣告监护或禁戒者,须待确定后始执行之,则
于判决后确定前之期间,恐生社会安全防护漏洞,爰参照保安处分执行法第四条第五项前
段规定之精神,于本条前段明定必要时,法院得并命‘于判决确定前执行’该等保安处分
。又法院判决宣告监护或禁戒,有疏未并命确定前执行,而检察官认有宣告之必要者,为
免判决确定前或系属于上诉审法院前,发生社会安全防护漏洞,得声请法院裁定该‘保安
处分于确定前执行’,以期完备”。
简言之,就是属于保安处分的“监护”制度,司法院认为若有必要,可于判决确定“前”
,由法官先行裁定执行“紧急监护”,让精障犯入院接受治疗,以避免在外趴趴跑,造成
社会安全网有漏洞。
行政院同意补漏洞,但对于紧急监护制度有不同意见,直指我国刑事诉讼采刑罚与保安处
分双轨制,但“刑事判决未确定前,不得执行”、“判决必须于确定后方能执行”,乃法
治国的基本原理,若依照司法院的紧急监护版本规定,可以于判决确定前执行保安处分,
即显然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可能有违宪疑虑。
新法社认为行政院的意见较值得采纳,若立法院通过紧急监护草案,恐发生法治国家所未
见的法学重大发现。新法社建议,刑诉法应增设程序性、暂时性的保全处分(此即我国现
行法仍欠缺的“暂时安置处分”(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已有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126a条等规定可资参照,一样可以防堵“于判决后、确定前之期间,恐生社会安全防护
漏洞”),且更没有违宪的问题。
新法社忧心紧急监护制度若成真,未来有期徒刑也可在判决确定前即紧急执行,没收也可
在裁判确定前即紧急剥夺,牴触无罪推定原则,大开法治国倒车,应即刻煞车,悬崖勒马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94593
6.备注:
新法社又是什么单位?听都没听过
拿去估狗出来都是"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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