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干你娘,屏东挖眼案通通给我洗起来!

楼主: Pocketsun   2021-10-06 00:48:08
https://imgur.com/g88MjS1
我是抱着补破网的心情略尽一点绵薄之力。同时更不想让这篇沉下去......
自从政府宣示要强化社会安全网之后,法制上的潜在冲除却始终得不到重视......
依照精神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患有精神疾病之严重病人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
伤害之虞时,若其拒绝全日住院治疗,得令其紧急安置,并申请强制住院许可。
同法第42条第1、2项则分别规定了紧急安置与强制住院的最长期限,并于第3项
赋予病患及其保护人得向法院声请裁定停止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之权。
然而,2014年通过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后,2006年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
公约也成了我国法的一部分,其中公约第14条规定:
人身自由与安全
1.缔约国应确保身心障碍者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
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权利;
b)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之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于任何
情况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碍作为剥夺自由之理由。
2.缔约国应确保,于任何过程中被剥夺自由之身心障碍者,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
有权获得国际人权法规定之保障,并应享有符合本公约宗旨及原则之待遇,包括
提供合理之对待
此外,且因施行法第3条之规定:适用公约规定之法规及行政措施,应参照公约意
旨及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委员会对公约之解释。
令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委员会就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14条所提出之指导原则,
特别是第6点,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缔约国以实际造成伤害或有伤害之虞为由而允许剥夺人身自由的做法,仍然存在。
在这方面,本委员会已确认公约第14条不允许任何人因实际的伤害或有伤害之虞而
遭到拘留,没有任何例外。然而,某些缔约国的立法(包括精神卫生法)仍然允许,
若有其他加以拘留的理由,包括病患对自己或他人具有危险等,则得以实际造成伤
害或有伤害之虞为由而加以收容。但这种措施已违反第14条的规定,因此类措施在
本质上即带有歧视,构成人身自由的任意剥夺。”
直白地说,现行精神卫生法中的紧急安置与强制执行的存在本身,就已经可能构成
身心障碍者权利保护公约中所谓的歧视与人身自由的任意剥夺,从而应优先适用公
约。如果要避免伤痛再度发生,国家就不可以对规范中潜藏的矛盾视而不见。怎么
去调和已成为内国法的公约要求,以及社会安全本就不是简单的任务。不解决潜在
的规范冲突,法官永远就只能在两种选择中赌赌看。
但难到不是国家存在,人民就不应该还需要自力更生式地相互扶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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