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问你喔...

楼主: manhaspen (男人有笔)   2021-10-05 20:38:42
从前有一个人,这个人叫做小明。
小明八年前,在某市立高中二年级就读,期间因为他于校内叼含香菸,受记小过 1 次的
处分;
高三的时候,又因无照骑乘机车,于同年 12 月间受记大过 1 次的处分。小明不服,循
序提起救济,
经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诉字第 219 号及第 220 号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
第 2146 号裁定及 107 年度裁字第 141 号裁定,
均认原处分未对学生宪法上受教育的权利或其他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依本院释字第 3
82 号解释驳回其诉。
小明因认确定终局裁定所适用的系争解释,有牴触宪法之疑义,声请大法官解释。
A.请问本案所涉及甲的基本权为何?如果你是大法官,如何解释本案?
小明高中毕业后,选择在就读的大学附近,向小华租屋,在大四即将毕业的那年,小明家
中遭逢变故,顿时失去了经济来源。
小明因为没钱支付房租,于是在积欠当年度的租金三万元后,决定跑路。
小明大学毕业五年后,小明因为求职不顺,走投无路,只好回母校继续攻读博士班,小华
知道这件事之后,于是找到小明,并向他请求租金。
B.请问,小华是否可以对小明请求租金及利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
今年(110)博士班毕业的小明,在网络上认识一位地方妈妈,当小明与地方妈妈小美在
汽车旅馆约会时,
被小美的丈夫,小帅,伙同征信社小陈冲入房间拍照。
小帅坚持向检察官提出告诉,于是检察官以通奸罪将小明与 小美起诉。
刑事法院判决小明与 小美之通奸罪成立。
小明所提出之上诉皆遭到驳回,判决确定。
小明与小美主张该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刑法第 239 条之通奸罪违反公民权与政治权利
公约第 17 条之隐私权,
并且引用 2013 年我国自办之国家报告书审查程序由国际人权专家所提出之结论建议书第
70 点:
“专家认为通奸罪不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 条。专家建议政府应采取措
施从刑法中废除这项规定”作为佐证而提起释宪。
C.请问大法官在程序上应否受理?在实体审查上,大法官应如何审查,是否受到前述国际
人权专家之结论建议书第 70 点所提出之建议之拘束?
有人答得出来满分的答案吗?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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