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10-05 01:05:20※ 引述《Dinenger (低能儿)》之铭言:
: 了不起就是伤害罪
: 在法律上也不是多严重的事
: 参与几次斗殴也差不多是这样
: 是有这么严重
: 严重到人神共愤吗?
挖眼并不算是伤害罪 而是重伤害罪
你去斗殴10次 都不会比挖眼一次严重
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10 条 第 4 巷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