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虽然裁定中抱怨不适当,但是司法
院这个修正案,实务上确实会有问
题呀。
定应执行刑案件有时效问题,可能被告在关,分案要时间,提被告出来排空庭要时间,或
是被告寄书面意见也要时间。
不小心被告多关,是要国赔,法官要赔钱。
而且应执行加总是有上限,像是这案,本来两案就拘役90天,另一案50天,但是拘役合并
上限是120天,那法官通常就定120天,让被告表达意见要表达什么,很浪费时间的事呀。
这种裁定可能天天来或两天来一次
一律都要开庭或是等书面那真的很消耗时间,就别抱怨法院为啥那么慢,就排队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