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ksp (Tu m'aimes?)》之铭言: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99
: 灯泡妈去年12月就提案了,其中48到50条有规范如何让严重情况者
: 强制住院,而且还不能跟其他法令如《身心障碍者公约》、《病主法》甚至是
: 宪法(大法官解释第708、701号)冲突。
: https://i.imgur.com/rU5nxfB.png
: 乡民不要扯法律只会保护坏人,前面那么多法令都是你们选出的民代推的法案
: 甚至还有大法官解释在前,你要怎么修法又不跟其他法令冲突
: 本来就是一件很复杂又麻烦的事情
: 现在修法进度?
: https://i.imgur.com/Lx7MTkf.png
: https://i.imgur.com/kyrE4ON.png
: 还躺在委员会待审啊!
: 有权力排审法案的是谁?
: 各委员会召委,社福卫环委员会的召委是
: 民进党的庄竞程
庄有连署呦
自己连署自己不排案,也满有趣的
: 国民党的蒋万安
: https://i.imgur.com/OMGmKl5.png
: 乡民有意见去找他们2位,社福卫环委员会还有好几百个案子堆在那边没审查呢!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3624&pid=191960
: 立法院网站摆在那边,灯泡妈有没提案查一下就知道了,酸民只会在那边靠北
: 身为立委感到遗憾,现在查出早就推案了又在那边扯小绿
: 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还是连Google都不会用?
: 真的让你们再重选一次立委,还不是乖乖把票投给塔绿班继续封杀在野提案
等等
前几天我也有去看这修正草案
原法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
第 42 条
强制住院期间,不得逾六十日。但经二位以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
鉴定有延长之必要,并报经审查会许可者,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每次以六十日为限。
强制住院期间,严重病人病情改善而无继续强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即为其
办理出院,并即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强制住院期满或审查会认无继续强制住
院之必要者,亦同。
而修正条文则在
第 51 条
经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鉴定严重病人有延长强制住院期
间之必要者,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于强制住院期间届满十四日前,向法院
声请延长强制住院裁定。
法院审理延长强制住院之声请事件,应准用第五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
定。
第一项声请裁定次数,以一次为限,其延长强制住院期间,不得逾六十日。
严重病人病情改善而无继续延长强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即
为其办理出院,并依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协助严重病人拟订出院准备计画。
看起来修正条文
是比原版本宽松
因为有"以一次为限"
这样修法通过之后
真的能代表社会安全网被补好吗?
我们现在的人权
多数关心的是加害者的人权
他有精神疾病
所以不能怎样不能怎样的
但被害人的人权呢?
一般人的人权呢?
重点是
这些精神病患者已经杀人了
而且通常是手段凶残,不是斩首就是虐杀
而不是我们要求把所有没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关起来
现在一堆人权份子
都好像是以为别人是要未审先判
将精神病患者以预防犯的状况关押起来
实际上并没有啊
但我们希望已经犯下重大刑事犯罪的人被关押
这有问题吗?
如果今天精神医学可以像其他类型的医学一样
照片子观察癌细胞扩散
验血看白血球数量
且基本上去各家医院检测
结论都相差不大
那交给精神医学专家们判定
某杀人犯到底治好没治好,改善没改善
我觉得可以接受
但今天的精神医学就不是这样啊
譬如汤姆熊案的曾文钦
不同单位的精神鉴定结果就有出现差别
这样一般人怎么去接受呢?
精神病犯罪固然是情有可原
但现在拿着短期治疗替代关押
我认为是有问题的
试想
我们的监牢矫正犯人几十年
都不见得有效果
都已经是犯下杀人虐杀的状况
真的能靠三年五载的精神治疗解决犯人的行为问题吗?
死刑的概念是
好几名法官在种种考虑之下
认定某人必须要永远隔绝于社会之外
动物不吃人伤人,多数人也愿意与他们和平共处
但吃人了,伤人了
人类都是怎么样处理的呢?
社会安全网犯罪前怎么样进行防范
我不懂,我就不多嘴
但犯罪后
该怎样处理能让社会安心
我认为政府修法前必须要好好考量
有人说
有些人就是想要故意吃牢饭而杀人
但如果你关了他
满足了他
他也就杀一人
但如果将之强制住院后,又放出来
来回好几次
那他杀的就不只一人
我不知道其他人怎么想
至少我觉得前面状况我比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