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什么是社会安全网的八卦?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1-09-30 09:51:53
因为看到有人提到王婉谕提案修《精神卫生法》
所以好奇去查了一下修正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3460.00
前面对于相关机构人员补足规定、证照专业要求
及家属支援上
这类将过往模糊的地带明确定义的状况我觉得是不错的
但是
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这点
原法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
第 42 条
强制住院期间,不得逾六十日。但经二位以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
鉴定有延长之必要,并报经审查会许可者,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每次以六十日为限。
强制住院期间,严重病人病情改善而无继续强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即为其
办理出院,并即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强制住院期满或审查会认无继续强制住
院之必要者,亦同。
概念上
只要专科医师认定有延长的必要
就可以无限延长之
只是每次以六十日为限
也就是每两个月重新做一次评定,看要不要放出来
而修正条文则在
第 51 条
经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鉴定严重病人有延长强制住院期
间之必要者,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于强制住院期间届满十四日前,向法院
声请延长强制住院裁定。
法院审理延长强制住院之声请事件,应准用第五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
定。
第一项声请裁定次数,以一次为限,其延长强制住院期间,不得逾六十日。
严重病人病情改善而无继续延长强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即
为其办理出院,并依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协助严重病人拟订出院准备计画。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
法条中说"以一次为限"
应该就只能向法院申请延长一次强制住院而已
法条中仅有说如果病情改善该怎么办
却没有说明
病情如果没有改善又当如何?
而会犯下严重伤害犯罪的精神病患
在强制住院后延长两个月
就能保证一定有所改善吗?
我是有所疑虑的
当然
后续有看到强制社区治疗
这部分增加医生与审查会要求延长的条件
与病人申诉的空间
一样是没有特别以一次为限就是了
强制住院应该不用特别解释
反正就是人身自由被限制在医院之中
而非监狱
但什么是强制社区治疗?
卫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28-1374-107.html
1.避免严重病人病情恶化
2.协助严重病人于社区中接受治疗
3.协助严重病人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4.将严重病人的自由限制减到最低,且词序提供有效的治疗,并减少病情再发
由我的理解来看
就是放回家
然后列册管制追踪
要求定期参加治疗活动
想当然
并没有什么电子脚镣作24hr监控
中间如果病人跑了
或者没以定期回诊
甚或是回去没有吃药控制
是没有任何官方人员可以进行管制的
当然
关于精神病人犯下严重伤害或者是杀人犯罪
从来都是有人权议题参与其中
一个人生病后,不受控制犯下的罪,有错吗?我们还要处罚他吗?
一直是个大哉问
从以前马英九时代签订的两人权法案
或者到今天王婉谕的精神卫生法修正案
其实都不难看得出对于精神病罪犯的人权之关注
但随着这方面的关注越来越多,且也越来越重
反弹的声音也不时出现
因为像是我这种人
总是会觉得高唱人权的大官们
好像都只顾虑犯罪者的人权
而无视一般民众只是想要安全生活环境的需求
也忽视了被害者的人权
我不是法律人
所以我的逻辑也就很简单
如果今天死刑的判决上
会有法官认定该犯该永远隔绝于社会之外
那么达到这个标准的人
无论是因为什么理由
如真的丧心病狂泯灭人性(这样感觉好像也是精神疾病)
或者是因为重度精神疾病所致
那处理的方法就该是永远隔绝于社会之外
因为这样的存在
不是"可能",而是"已经"对于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至少在目前精神医学
没有办法做到量化治愈程度的阶段
如观察癌细胞扩散范围,或者检测白血球数量
我认为相当程度对于"已经"犯下重大伤害与杀人的病患将之隔绝
是有非常高度的必要性
注意,是"已经"
我并没有主张因为可能性就先把没有犯罪的精神病患预防性关押
因为没办法量化
很多时候出现不同单位的精神鉴定结果
居然出现不一样结论的状况
考量危害风险(一条,甚至几条人命)
我实在很难对于仅要求专家会议评定后
就可以放其自由
或者限缩强制入院到一次为限
这样的情况有所认同
当然
精神病患者当然有其特殊性
去一般关押或者矫正并不适当
但强制治疗,或治疗完成后,进行关押矫正
我认为则不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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