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何精神病犯罪刑责不适用一般人?

楼主: Tahuiyuan (mata)   2021-09-29 17:52:41
※ 引述 《gfabbh (David)》 之铭言:
:  
: 现代刑罚是立基于每个人要为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的行为负责,在刑法学说上,这个前
: 提称为罪责或可责性,反之,人不为不出自自己的自主意志负责任。
:  
: 当然,人的行为是否为人的意志可以完全掌握,还是其实是受到社会环境操控,在刑法
: 学界,还是争议不休的议题。
:  
: 精神病患的犯罪行为并不是有病就是免责,而是其罪行是精神病影响才能免责,因为刑
: 法认为这种情形下的犯罪,并不是精神病患的自主意志下的行为,不具有可责性,其实
: 说难点,精神病发时的病患,刑法认为与野生动物无异。
:  
: 也因此对于精神病患病发的行为,公权力对其不能施以刑罚,毕竟刑罚的目的,就是惩
: 罚行为人,行为人没有可责性,也就没有惩罚的基础。公权力对于这种不具可责性的犯
: 人,只能透过强制就医等保安处分,使其与社会隔离,并设法减少再犯的可能性,这种
: 措施的目的并不在惩罚行为人,所以不是刑罚,不可混为一谈。
:  
:  
“自主意志”这个前提定义不够有效。
当初划分无责任能力(未满14)、限制责任能力(14~18)以及完全责任能力,就是
出于“自主意志”考量,现代青少年早熟,许多不法组织会吸收青少年协助犯案,故
也有下修限制责任能力及《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年龄下限的呼声,并且针对重罪(
目前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少年刑事案件)和指定罪行,上修刑责并取消不得
公开其个资的呼声,美国已有部分州属公开未成年重罪犯。
原本将失去自主意志的成年人,视为心智不全的限制责任能力,甚至无责任能力,并
无不妥。就像国外发生过的案子,学龄前的男童发现“妹妹的头软软的”,以水果叉
刺入妹妹脑部致死,男童虽有自主意志,对生命安全却可能缺乏正确认知,即“家长
推了一把”,故男童免除刑责,家长却可能背上疏于照顾儿童的刑责。如果接受男童
意外杀死妹妹免除刑责,在法律人的观点,因心神丧失致他人伤亡或毁损他人财产,
很自然就会导向“免除刑责”,但需要“强制就医”的结论。
gfabbh“(失去自主意志者)与野生动物无异”的说法不恰当,因为野生动物伤人,
一般需要安乐死,虽然个人不反对处死这些会说话的伤人野兽,根本不该浪费资源在
不可能永久康复,且暂时康复后仍可能复发的“瑕疵品”身上,但现行制度,其实
是把这些一点都不可爱的怪胎,当作懵懂无知的小孩子看待,还想教育他们。
小朋友偷东西,我们说大人没教好,没让他正确认知“所有权”的观念,这些伤人的
精神障碍,有办法像教小孩那样教?
正常和不正常,如何一刀切,界定何谓精障?
郑捷、王景玉、龚重安、王秉华、田胜杰,难道只有王景玉和龚重安有病?
考虑“自主意志”的同时,能否将精神医学上的“改善可能性”纳入考量,但是排除
“有无悔意”这种可以演戏的因素?
人类只是动物的其中一种,淘汰这些攻击同类的“演化失败品”,才能确保同类安全
,并促成物种不断进化,而不是把税收砸进无底洞。
再看看这个:
https://bit.ly/3AUWlK5
还有这个:
https://bit.ly/3kO6McT
如果受害者家属因痛失至亲,走不出哀恸情绪,待凶嫌假释、服满刑期或结束治疗后
将凶嫌杀害甚至灭门,是否也是精神障碍?堵恐龙法官下班,持狼牙棒砸法官四下,
是否也是精神障碍,非持武器而是法器,以及仅是让法官体其痛,无杀人之主观犯意
,免除或减轻刑责,强制就医即可呢?
有时很怀疑,恐龙法官收了多少钱?还是本身就有反社会倾向,喜欢看善良国民崩溃
,满足自身“司法专业人士”的优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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