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官开庭拿铁棒敲自己头直喊痛 认定是凶

楼主: EOMing (敏)   2021-09-24 20:43:30
※ 引述《vancepeng (NIA新手玩家)》之铭言
: 八卦是
: 携带凶器一直以来都是客观认定
: 这个法官不是第一个 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 加重构成要件“携带凶器”
: 凶器:客观上足以对人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具有危险性的器械
: 携带:行窃时携带即属之
: 实务认为不以携带之初有行凶之意图为必要
: 像是加重强制性交 第八款
: 以及本案加重窃盗 第三款
: 相关判例有
: 20年上字1183判例
: 最高法院74年第三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 近期103年台上1515判决
: 不过凶器的认定 争议一直以来都有
: 74年上字5253判例
: 螺丝起子 为 凶器
: 假设今天你是一个合格的修车工人
: 随身带着一把螺丝起子
: 看到一个女高中生 性欲大发
: 对她强制性交
: 即便你没有拿螺丝起子出来
: 你依然构成加重强制性交-携带凶器
: 又如92台非字第38号判决
: “石头乃自然界之物质,尚难谓通常之器械”
: 石头不构成凶器?不合理吧?
: 学说见解
: 月旦法学教室第59期
: 对于携带凶器应从文义、体系、目的解释
: 物件是否能被解释为凶器必须考量
: 行为人携带时的特殊认知
: 以及
: 使用该物件所呈现的危险能力
: 若采学说见解
: 拿螺丝起子的你
: 就不会成立加重强制性交;
: 拿石头抢劫的你
: 就会成立加重窃盗/抢夺
: 足见检察官是采学说见解
: 而本案法官则采实务见解
: 认为铁棒为凶器的法官并没有问题
: 因为实务上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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