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官开庭拿铁棒敲自己头直喊痛 认定是凶

楼主: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21-09-24 18:42:38
八卦是
携带凶器一直以来都是客观认定
这个法官不是第一个 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加重构成要件“携带凶器”
凶器:客观上足以对人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具有危险性的器械
携带:行窃时携带即属之
实务认为不以携带之初有行凶之意图为必要
像是加重强制性交 第八款
以及本案加重窃盗 第三款
相关判例有
20年上字1183判例
最高法院74年第三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近期103年台上1515判决
不过凶器的认定 争议一直以来都有
74年上字5253判例
螺丝起子 为 凶器
假设今天你是一个合格的修车工人
随身带着一把螺丝起子
看到一个女高中生 性欲大发
对她强制性交
即便你没有拿螺丝起子出来
你依然构成加重强制性交-携带凶器
又如92台非字第38号判决
“石头乃自然界之物质,尚难谓通常之器械”
石头不构成凶器?不合理吧?
学说见解
月旦法学教室第59期
对于携带凶器应从文义、体系、目的解释
物件是否能被解释为凶器必须考量
行为人携带时的特殊认知
以及
使用该物件所呈现的危险能力
若采学说见解
拿螺丝起子的你
就不会成立加重强制性交;
拿石头抢劫的你
就会成立加重窃盗/抢夺
足见检察官是采学说见解
而本案法官则采实务见解
认为铁棒为凶器的法官并没有问题
因为实务上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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