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保障公务员健康权 考试院修法每月加班上

楼主: AAApower (AAApower)   2021-09-24 01:19:09
保障公务员健康权 考试院修法每月加班上限60小时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23日电)考试院今天通过公务员服务法、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订
每天办公时数8小时、每周40小时等原则性规范,延长办公时数则有每月60小时上限;轮
班间隔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休息时间。
考试院表示,为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公务员服务法并未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实
施轮班、轮休制度,设定任何关于服勤时数的合理上限、服勤与休假频率、服勤日中连续
休息最低时数等,攸关公务人员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保护要求的框架性规范,不符宪法服公
职权及健康权的保护要求。
为强化公务人员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保障,考试院会今天通过修正公务员服务法第11条、第
25条,明订公务员办公时数、休息日数及轮班轮休公务员相关勤休规范;公务人员保障法
第23条、第104条修正草案则修正加班定义及补偿方式,增订待命加班补偿评价原则、补
休假期限及结算机制等规定。
考试院说,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明订,公务员每天办公时数8小时、每周办公总时数40
小时,每周应有2天休息日的原则性规范;各机关延长办公时数上限,每天连同法定办公
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办公时数不得超过60小时。
草案明订,如为抢救重大灾害、紧急处理或重大突发事件、办理重大专案业务,或办理季
节性、周期性等例外特殊状况,延长办公时数上限授权总统府、国安会及五院分别订定。
草案也明订,各机关应保障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而须实施轮班轮休人员的健康,轮
班制公务员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休息时间。考量业务性质特殊公务员种类繁多
,工作内容不一、复杂性高,对于须实施轮班轮休人员的勤休规范,授权相关机关在维护
公务员健康权原则下,分别订定。
另外,公务人员保障法修正草案部分,修正加班定义,明定“经指派于法定办公时数以外
执行勤务者为加班”;增订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及一般机关待命执行职务公务
人员的加班补偿,应在符合一般社会通念的合理执行职务对价,及保障公务人员健康权原
则下,予以适当评价,并授权由行政院订定加班补偿评价换算基准级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规
范。
为保障公务人员健康权,草案增订补休假期限上限,并在迁调后得续行补休。如果公务人
员因逾补休期限、离职或亡故,导致无法补休假时,也有加班补偿结算机制,应计发加班
费或奖励。
考试院说,政府及公务员基于公共利益及为民服务责任,须即时回应社会民众需求,并因
应特殊环境或紧急状况采取积极措施,与民间企业的业务性质不同,因此在权衡业务需要
及公务员健康权取舍下,草案所订相关延长办公时数等规定,无法完全比照劳动基准法。
考试院指出,司法院在108年11月29日公布释字第785号解释,依该解释意旨,服务法第11
条及保障法第23条应于3年内,也就是111年11月28日前检讨修正,近日内将函请立法院审
议,盼能如期完成修法工作。
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延长的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
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的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每3
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编辑:谢佳珍)1100923
https://www.nownews.com/news/5389660
备注:
加班费 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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